20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無效?
(A)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未經委員會決議,主任委員即作成裁罰之處分
(B)某國立大學發給畢業證書漏載學校校名
(C)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工地援引錯誤法條科處罰鍰
(D)環保機關未舉行聽證,即對違法業者,作成勒令停工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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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4059), C(363), D(228), E(0) #194848

詳解 (共 8 筆)

#476088

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 (無效之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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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32

行政機關未舉行聽證,並不發生違法法律效果。

但如對當事人 產生不利益效果之處分時,則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為違反法律規定,應屬於實 質違法

行政處分違法,屬於瑕疵之行政處分,有瑕疵之行政處分原則仍發生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為得撤銷。

即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未撤銷之前,其仍有效。

但違法行政處分,如果其瑕疵已達重大且甚為明顯者,則屬於無效

(D)環保機關未舉行聽證,即對違法業者,作成勒令停工之處分 不能說它無效

而是違法行政處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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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25

D應該是依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罰法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再看依行政罰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前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二、影響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三、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而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


最後才看行程法114,不管是聽證或陳述意見,都為瑕疵之補正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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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885
(A)未依法提委員會審議、得於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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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5529

(a)早期:得補正 晚近:得撤銷

 (B)無效

(C)得撤銷

(D)得補正,無法補正,得撤銷

這種題目真的很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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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210

D是用114的補正嗎?114寫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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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82
(c)行程法§101 更正
(d)行程法§114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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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827
D 無瑕疵,須經相對人申請舉行聽證,未為聽證(法規請看5F程阿貓),方具瑕疵要件,而形成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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