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針對「政務官」與「事務官」區別之描述,何者錯誤?
(A)政務官係扮演「統治者」的角色;「事務官」則是「被治」的一環
(B)政務官主要隨政黨選舉成敗而予政治任命;而事務官則需有一定之任用資格
(C)政務官職司政務領導;事務官則扮演法律與政策之執行角色
(D)政務官負政治責任;事務官之責任主要在於執行法律或政策時,所涉及之行政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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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8), B(66), C(158), D(341), E(0) #1718564

詳解 (共 7 筆)

#2584429

1. 政務官:
(1) 功能角色:參與國家政策或行政方針之決定者
(2) 任用方式:多經由政治任命,並無資格上之限制。
(3) 法律地位:隨政黨之勢力消長同進退,並無身分上之保障。
(4) 責任方面:有時雖必須負有「法律責任」,但主要責任應為「政治責任」。
(5) 退休保障:不因去職後而有特別待遇或保障。
(6) 懲戒處分:僅適用撤職、申誡兩種。

2. 事務官:
(1) 功能角色:依既定之政策或方針而執行者
(2) 任用方式:多須經過考試及格,並依法任免
(3) 法律地位:非具法定原因、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職,在法律上受有嚴格的身分保障。
(4) 責任方面:主要責任為「法律上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5) 退休保障:退休後,享有政府退休養老之給付(退休金)。
(6) 懲戒處分:適用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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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507

我的想法是如此:(針對D選項)

事務官的文官體系具有層級節制的特質,

事務官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關係應該是上司與下屬關係,

而不應該跟政務官混為一談。


因此應該修正為 政務官係扮演「政策制定者」的角色;「事務官」則是「政策執行者」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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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983

重要

公務員懲戒法有修法:種類變9種,政務官沒有:降級、記過、休職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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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446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的規定:「公務員之...
(共 3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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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043
D政務官不是也要負法律責任嗎?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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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415

想請問A選項為何是錯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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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774
A確實是正確的,勞動部分屬長是政務官,內部人員是事務官,由此可知確實是統治跟被治,所以從今年開始這個選項是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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