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國家賠償之憲法保障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人民尚不得依照憲法第 24 條,直接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
(B)就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人民應先請求公務員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C)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立法者對於是否採無過失責任享有立法形成自由
(D)法律規範目的如有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之意旨時,即可直接認定被害人得向 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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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190), C(206), D(1108), E(0) #3255986
統計: A(402), B(190), C(206), D(1108), E(0) #3255986
詳解 (共 7 筆)
#6140416
(B)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分就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依上開法條前段或後段請求國家賠償,該條規定之意旨甚為明顯,並不以被害人對於公務員怠於執行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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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127
AD 兩個選項內涵互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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