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司法院釋字第 388 號解釋認為: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所以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司法院釋 字第 388 號解釋所依據的法律原則是:
(A)憲法優於法律
(B)總統不必守法
(C)從新從優原則
(D)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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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2910867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88號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任免文武官員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藉以確保其職權之行使,並維護政局之安定,以及對外關係之正常發展。惟此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總統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仍須受刑事上之訴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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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026

摘錄自釋字第388號解釋文理由書

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此係憲法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內肩負統率全國陸海空軍等重要職責,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之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自仍有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適用。

摘錄自理由書第二段

現職總統競選連任時,因其已名列總統候選人,其競選活動固應受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關規定之規範,惟其總統身分並未因參選而變更。依憲法優於法律之法則,現職總統依法競選連任時,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並不得適用刑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有關刑罰之規定予以訴究,以符憲法第五十二條之意旨。

簡單來說,現任總統去競選下一次總統,是因為他現在的身分是總統,所以受到憲法保障。至於說總統候選人,還沒選上,所以就是候選人,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是受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律)所規定。

所以是憲法優於法律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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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716
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第二段:「現職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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