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下列那些勞動權利?①結社權 ②爭議權 ③罷工權 ④協商權
(A)①④
(B)①②
(C)①②④
(D)①③④
統計: A(646), B(11), C(193), D(25), E(0) #523388
詳解 (共 6 筆)
本法有無禁止公務人員協會行使罷工權?
(二)另美國聯邦政府對於是否賦予公務人員之罷工權,有贊成與反對之兩極意見,其中反對之理由有三:
罷工為反對政府之行為,自為法所不許。
聯邦政府所提供之公共服務,多為基本服務性質,罷工有礙這種服務之提供,有損人民之福祉。
聯邦之勞資爭議,可透過替代性方式來解決,如調解、發現事實、強制性之利益仲裁等,並非僅有罷工一途。
(三)是以,本法雖未賦予公務人員協會罷工權,但已參採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立法體例,設計一套兼顧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之機制。
<我國>
結社權(組織團體之團結權) V
交涉權(協商權、參與權) V
罷工權(爭議權) X → (2).(3)
來源: 參閱郭老師的講義
勞動三權
團結權:依法組織或加入工會、協會之權利。
協商權:又稱為協議權、交涉權。即以團體協約法為規範,和資方達成集體交涉。
爭議權:在學理上稱為勞動鬥爭權。一般說來,爭議權就勞方而言是罷工權、怠工權,而資方為對抗可以閉廠、封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46 條
公務人員協會不得發起、主辦、幫助或參與任何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之活動,並不得參與政治活動。
31 勞動三權不包含下列何者? D
(A)團結權
(B)協商權
(C)爭議權
(D)訴訟權
林小朱 高三下 (2014/08/25 22:33) 9
勞動三權是通指下列三個勞工權利,目前在很多國家的法律中得到承認。
1.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2.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同的權利。
3.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1935年美國聯邦政府通過的《全國勞動關係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是最早包含了這三個權利的法律之一。
24.所謂勞動三權包括:結社權、協商權及罷工權。有學者稱一國公務人員若皆擁有此三種勞動權,即稱為「三腳完全站立的勞動權」。 以下何國公務人員擁有「三腳完全站立的勞動權」? C
(A)美國
(B)德國
(C)法國
(D)日本
爭議權 = 罷工權嗎
團結權 = 結社權嗎
所以公務人員只有 結社權 + 協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