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舉發聲明中所載之請求項、舉發事由及證據所構成之爭點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不成立者,就同一事實 及同一證據,即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B)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係以後舉發案審定時,相關之法定事實是否存在作為判斷時點
(C)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不包括因程序不合法而處分不受理及舉發駁回之情況在內
(D)舉發人在行政訴訟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提出新證據,經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認該新證據 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權時,該新證據及同一事實,亦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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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4), C(2), D(2), E(0) #93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