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乙離家與丙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丁。甲、乙離婚 ,乙、丙結婚。婚後,乙又離家出走與戊男同居,一年後生下一子己。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丁為直系血親
(B)丙、己為直系血親
(C)甲、丁為直系姻親
(D)戊、己為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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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9), C(13), D(9), E(0) #3865423
統計: A(30), B(59), C(13), D(9), E(0) #3865423
詳解 (共 2 筆)
#7370172
民法 第 1063 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1.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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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甲乙之婚生子女;己是在乙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推定為乙丙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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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2481
本題的核心概念在於婚生推定(民法第 1063 條)。只要子女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法律上就推定該子女為夫的婚生子女。若要否定此關係,必須由有權利之人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在未經法院判決否認前,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依然以婚生推定為準。
? 正確選項分析
- (b) 丙、己為直系血親
- 原因:己是在「乙、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乙與丙結婚後,雖與戊同居生下己,但乙丙並未離婚)。因此,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己在法律上被推定為丙的婚生兒子。父子之間屬於直系血親,故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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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a) 丙、丁為直系血親
- 原因:丁是在「甲、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乙與甲結婚後,雖與丙同居生下一子丁,當時甲乙尚未離婚)。因此,丁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甲的婚生兒子。雖然丁的生父是丙,但在透過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前,丙與丁在法律上沒有直系血親關係。
- (c) 甲、丁為直系姻親
- 原因:承上所述,丁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甲的婚生子女,因此甲與丁在法律上是「直系血親」(父子關係),而不是直系姻親。
- (d) 戊、己為直系血親
- 原因:己是在「乙、丙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法律上被推定為丙的兒子。儘管己的生父是戊,但在依法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獲判決確定前,戊與己在法律上不具備直系血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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