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訂頒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如甲文創公司認經營環境受到限制,不服該審查基準,關於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宣告該審查基準為違憲
(B)甲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審查基準
(C)甲得請求行政法院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審查基準違憲
(D)需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該審查基準對甲作成處分後,甲始得對該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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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0), C(48), D(687), E(0) #3705370
統計: A(23), B(40), C(48), D(687), E(0) #3705370
詳解 (共 3 筆)
#7281410
定性:行政規則,對內效力,對人民和法院無拘束力
補充A、C有關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59 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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