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訴訟法有關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一律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B)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C)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2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者,得以抗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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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2821), C(573), D(263), E(0) #1783061
統計: A(53), B(2821), C(573), D(263), E(0) #1783061
詳解 (共 10 筆)
#2749531
收受罰單後15日內"陳訴意見"
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起訴"
換言之,交通裁決"沒有訴願"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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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436
行政訴訟法237-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B)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
行政訴訟法237-7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A)
對確定終局判決不服係為提出再審 (D)
235
0
#2827786
D選項要看的法條是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237-9條第1與第3項、273條第1項第2款。
交通裁決事件準用簡易訴訟程序。對簡易訴訟的第二審裁判不能上訴,也不能抗告。但可以提再審,而交通裁決的再審準用第五編的規定。如果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可以再審之訴對確定終局裁判聲明不服。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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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997
我的看法:
A選項,國家不可能每一交通訴訟案件都給你/妳言詞辯論這一程序;不然司法系統以及流暢性,肯定要大Lag了。
B選項,正確。
C選項,應於行政處分送達後30日內向地方行政訴訟庭為之。當事人不用像訴願那樣,還跑去原行政處分機關。
D選項,確認判決之情況,想翻盤的唯一可能,就是當事人「再審」或第三人「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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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431
行政訴訟法237-3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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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348
(D)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形者,得以抗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再審
行政訴訟法235: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二審終結)
行政訴訟法27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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