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訴願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事件,無論機關層級,均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審理機關,俾以實現行政自我審查之目的
(B)委任事件之訴願管轄,應將委任機關認定為原處分機關,而向該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C)委託事件之訴願管轄,應將委託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而向該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訴願
(D)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仍可提起訴願,又為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功能, 由公平交易委員會自行審理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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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976), C(2377), D(347), E(0) #3311208
統計: A(118), B(976), C(2377), D(347), E(0) #3311208
詳解 (共 8 筆)
#6249008
訴願管轄機關整理:
權限委任->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訴願法第8條)---(B)
權限委託->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訴願法第7條)---(C)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10條)
委辦->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法第9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直接行政訴訟(公平交易法第48條)---(D)
權限委任->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訴願法第8條)---(B)
權限委託->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訴願法第7條)---(C)
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10條)
委辦->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訴願法第9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直接行政訴訟(公平交易法第48條)---(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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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71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108/02/02
自107年6月15日起,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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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資料
鑒於過去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須先經訴願程序,對於訴願決定仍不服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維護獨立機關之專業性與公信力,參照各國獨立機關就個案自主獨立決定之立法例,總統業於107年6月13日公布增訂廣播電視法第50條之2、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5條之1,不服該會依廣電三法及其他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並於107年6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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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於107年6月15日後提起爭訟救濟程序者,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必提起訴願。如有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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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例如由該會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或型式認證證明之核發、撤銷與廢止等事項之驗證機構,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10條訴願管轄之規定,仍應向原委託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訴願,不得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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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710
D.獨立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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