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
(B)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裁罰處分僅裁量不當時,得逕以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裁罰額度或處罰方法
(C)若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原處分違法時,依法應撤銷原處分,或撤銷原處分並限期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違法處分之撤銷對公益有重大損害,仍應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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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106), C(2514), D(530), E(0) #3295675
統計: A(505), B(106), C(2514), D(530), E(0) #3295675
詳解 (共 8 筆)
#6193987
(A)(B)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
為有理由的處置。§81本文
(D)
「應」改成「得」 。§83
公益原則_裁量_情況決定_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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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6429
(D)訴願法第 83 條(情況決定)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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