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雇主聘僱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B)不受聘僱許可期間最長 3 年之限制
(C)毋須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
(D)得因聘僱外國人而資遣本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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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 C(63), D(494), E(0) #2796621

詳解 (共 4 筆)

#5344895
就服法第51條:「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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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685
就業服務法 第51 條 I雇主聘僱下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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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193
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A)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契約範圍內之工作,於中華民國境內未設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或授權之代理人,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發布之命令規定申請許可。

1、§46 I. 工作種類
2、§46 III. 簽約方式
3、§47 招募程序
4、§52 工作許可期限(3年)(B)
5、§53 III. IV. 轉換工作限制
6、§57 ⑤ 不用安排健康檢查(C)
7、§72 ④ 不用安排健康檢查
8、§74 限令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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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267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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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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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免繳納就業安定費就服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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