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程序法規定,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應由下列何機關處理?
(A) 共同之上級主管機關
(B) 高等行政法院
(C) 立法院
(D)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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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3), B(180), C(100), D(30), E(0) #3258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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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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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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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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