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君將家中不用的古董傢俱賣給舊貨商,得款10萬元。請問這筆收入應當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A)免稅所得,毋須申報
(B)應稅所得,按收入的6%計入綜合所得課稅
(C)應稅所得,按收入的50%計入綜合所得課稅
(D)應稅所得,按收入的10%來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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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188), C(10), D(39), E(0) #2573910

詳解 (共 4 筆)

#4969473
立法院院會2021/5/30三讀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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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9249
拍賣古董及藝術品:部定標準:未能提示足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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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860
(110 年5 月19 日修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 條: 以6% 計算所得額,20 % 分離課稅,不計入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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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9942

是「得申請」採分離課稅,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

來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bed48d7b9024f7e82c9e6bbb610f20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1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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