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其賓士車停到某公司設置的停車場裡,則甲與該公司成立之契約為:
(A)寄託契約
(B)倉庫契約
(C)租賃契約
(D)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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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 B(46), C(969), D(23), E(0) #1205701

詳解 (共 9 筆)

#1558404

有償 =租賃契約

無償 =寄託契約

停到某"公司"設置的停車場  題目也沒說是免費的  

所以有營利性質  表示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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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585

(一)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民法第602條)。實務見解認為當消費者為銀行的活期或儲蓄存款戶時,該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應屬消費寄託契約。


(二) 法定寄託,乃基於法律規定所成立的寄託關係,而非基於當事人間之意思而成立。因此只要符合法定之要件時,當事人間即成立法定寄託關係。定寄託之受寄人限於特定營業場所之主人,為保護客人及增進營業信用,而使場所主人對客人之物品負重大責任。可分為:
1. 因住宿而發生的寄託關係:旅店場所主人(包括酒店、飯店、旅館、汽車旅館、民宿等等),對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滅失,應負責任(民法第606條)。
2. 因飲食、沐浴而發生的寄託關係:飲食店(餐廳、飯館、咖啡廳、速食店等等)、浴堂(澡堂、三溫暖)或其他相類似場所(健身房、髮廊、美容院)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民法第607條)。
法定寄託的特色,在於場所主人(受寄人)負通常事變責任(指受寄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的毀損滅失亦應負責),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則受寄人不負擔責任。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71


寄託是營業場所附有保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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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776
11 甲到乙飯店喝喜酒,將車停在該飯店附設的免費地下停車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雙方並無任何意思表示,故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
(B)甲與乙間成立租賃契約
(C)因為是免費的,故甲乙成立贈與契約
(D)甲與乙間成立主人寄託契約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4 年 - 調查局三等法學知識-綜合法政知識#25688

蔡明憲 小一上 (2015/09/04 21:44):5     
免費地下停車場=寄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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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943

甲使用銀行的保管箱,甲和銀行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A)消費寄託 
(B)信託 
(C)一般寄託 
(D)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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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0945

甲將其結婚戒指,放在大華銀行的保管箱中,甲與大華銀行成立何種契約? 
(A)委任契約
(B)倉庫契約
(C)租賃契約
(D)混藏寄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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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120
題目條件不足:1. 可能某公司 "經營"...
(共 1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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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9138

(A)寄託契約(X;實務上,法院通常因雙方未約定由業者保管車輛之鑰匙或證件,認定車輛是由消費者所「直接占有」,而得隨時使用車輛[即車輛「未交付」予業者])
(B)倉庫契約(X)
(C)租賃契約(O)
(D)委任契約(X)

民法 第 589 條 (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 第 421 條 (租賃之定義)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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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567
我猜是租那一格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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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383
為什麼是租賃?  他沒有出租和承租之間的行為吧
有人可以幫我解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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