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非公平法所稱之事業?
(A)依公司法第4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且經我國政府認許並在國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B)未經我國認許外國公司,且在我國境未從事交易行為者。
(C)未依法登記之工商行號,但有從事商業或提供服務者。
(D)代書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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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86), C(20), D(28), E(0) #377732
統計: A(7), B(86), C(20), D(28), E(0) #377732
詳解 (共 1 筆)
#1192627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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