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下列何項支出可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A)受扶養岳父的銀行信用借款利息支出
(B)受扶養父母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C)受扶養姪子的房屋租金支出
(D)受扶養兄弟的保險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570), C(41), D(72), E(0) #2943147

詳解 (共 3 筆)

#5529475
(A) 受扶養岳父的銀行信用借款利息支...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5652617
所得稅法 第 17 條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D) 受扶養兄弟的保險費(限受扶養直系親屬)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B) 受扶養父母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C) 受扶養姪子的房屋租金支出(限受扶養直系親屬)

-
(A) 受扶養岳父的銀行信用借款利息支出(這不能抵)
ㅤㅤ
7
0
#5637997
租金支出、人身保險費列舉支出 :須為納稅...
(共 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