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現行<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 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其修業年限,以延長幾年為原則?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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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670), C(71), D(41), E(0) #1560359
統計: A(402), B(670), C(71), D(41), E(0) #1560359
詳解 (共 10 筆)
#2178635
答案應該改B.2年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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