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司法警察乙、丙依法拘提強盜罪之犯罪嫌疑人甲至警局接受警詢,乙、丙為使甲卸除心防,乃
對甲佯稱係因有人檢舉甲故買贓物,此罪為輕罪且犯罪嫌疑證據甚為薄弱,僅有檢舉人之片面
說詞,告知甲毋庸擔心,渠等僅係例行公事,作完簡單之警詢筆錄後即可結案,其即可自由離
去,因此,要求甲為節省警詢時間與律師費用,不用選任辯護人到場陪同偵訊,甲乃同意不選
任辯護人到場陪同偵訊。嗣乙、丙隨即依警詢程序規範進行詢問,期間甲向乙、丙坦承強盜罪
行。關於甲於警詢時向乙、丙坦承強盜罪行之供述,依據《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放棄選任辯護人到場陪同偵訊,係受乙、丙之不當詐欺誘導,警詢程序有瑕疵,甲向乙、
丙坦承強盜罪行之供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由法院依個案情節輕重審酌權衡決定之
(B)甲放棄選任辯護人到場陪同偵訊,係受乙、丙之不當詐欺誘導,警詢程序有瑕疵,甲向乙、
丙坦承強盜罪行之供述,無證據能力
(C)甲向乙、丙坦承強盜罪行之供述,係屬審判外之陳述,除符合法定之例外情形外,無證據
能力
(D)乙、丙警詢時,並無使用強暴、脅迫、利誘、刑求逼供等不法手段,甲向乙、丙坦承強盜
罪行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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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8-2 條(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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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大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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