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憲法本文對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中,關於二十四小時移送審問的限制,主要是針對何機關?
(A)逮捕拘禁機關
(B)審判機關
(C)監獄機關
(D)辯護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22), B(832), C(16), D(22), E(0) #198202

詳解 (共 2 筆)

#4506810

憲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20
0
#3280004
這題出的不明確,沒說明是移送機關還是審問...
(共 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