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之土地 3 面經鄰地包圍,1 面向河,甲築有1 橋通向河對岸,經風水先生指明,該橋有不祥之兆,甲立即將之拆除,
甲欲通行鄰地,得以何種方式行之?
(A)依民法第787 條主張有償之袋地通行權
(B)依民法第789 條主張無償之袋地通行權
(C)以設定不動產役權方式通行
(D)自行開設道路並付費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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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114), C(573), D(85), E(0) #273662
統計: A(367), B(114), C(573), D(85), E(0) #273662
詳解 (共 4 筆)
#522114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民法788條第1項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甲係因自已任意拆除橋樑至自己土地成為袋地,故不得主張選項(A)之有償袋地通行權。
既非袋地通行權人,自更無從主張選項(D)自行開設道路並付費通行。
選項(B)前提係「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成為袋地,方有主張之可能,與本題事實不符。
故本題甲僅能依設定不動產役權方式解套。
(謝謝Ya-Ting Chang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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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80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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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92
請問(D)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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