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有關維護公益之訴訟,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B)行政法院應延展言詞辯論期日
(C)原告之訴視為撤回
(D)皆視為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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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5), B(578), C(402), D(867), E(0) #492616
統計: A(4675), B(578), C(402), D(867), E(0) #492616
詳解 (共 10 筆)
#904469
簡單的說:兩造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跟公益有關者:行政法院逕行判決
跟公益無關者: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
跟公益有關者:行政法院逕行判決
跟公益無關者: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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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099
行政訴訟法第194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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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63
A 行訴194
B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C 185 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
D 185 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選項"皆"視為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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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02
A)行政訴訟法194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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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249
放棄自己權益,機關幫你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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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70
所以新法已刪除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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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396
我個人解讀是 185是遲誤(可能後來有到 所以合意停止訴訟) 194是不到場(後來沒到) 行政法院得依職權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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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112
行政訴訟法第194條,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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