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美國於 1883 年通過『文官法』,以功績制度取代分贓制度,下列敘述何 者不在此次的法制改革範圍內?
(A)強調應依功績原則來進行人事管理
(B)設置文官委員會來負責文官體制的建立和管理
(C) 文官制度去政治 化
(D)促進少數民族與婦女的平等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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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272), C(515), D(4122), E(0) #229635

詳解 (共 4 筆)

#216228
促進少數民族與婦女的平等就業機會=>文官改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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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02
1883年「文官法」,設置「聯邦文官委員會」,奠定功績制基礎。

1978年撤銷之原因:
(1)文官委員會同時兼人事行政與人事司法之權,顯有不當。
(2)文官委員會地位超然獨立,不受總統指揮,即總統缺乏人事行政之權。
(3)對於保護功績制度及「弊端揭發人」有所過當,妨害聯邦機關對公務員管理權力的行使。
(4)文官委員會對公務員權益保護,採不必要高度中央控制。

1977年起,卡特總統要求改革文官制度,促進人事革新,改進公務員績效,使管理權利與公
務員保護取得平衡。

1978年,文官改革法揭示功績制九大原則

1、人員之增補須取才社會各階層,選用與陞遷實施公正、公開競爭。
2、一切人事管理事項處理均應公正而衡平,適當尊重個別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3、同工同酬。
4、對於廉正、品性及公德心,應取高度標準。
5、人力之運用須經濟而有效。
6、凡工作良好應保其留用;未盡適當應改正;不應或不符合求標準者,革除其職務。
7、運用有效之教育與訓練,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8、公務員勿專斷、偏私或政治強迫。
9、公務員所為合法之揭露應保護之,以抗遭受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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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124
功績制度
1.成立獨立考選機關「聯邦文官委員會」
2.文官制度去政治化
3.職位任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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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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