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稱為: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行政計畫
(D)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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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1), B(15), C(9), D(16), E(0) #778233
統計: A(1711), B(15), C(9), D(16), E(0) #778233
詳解 (共 2 筆)
#1032704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下稱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由是可知,行政行為,非具備以下要件,不構成行政處分:
1.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 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3. 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
4. 須為單方行為
5. 須為行政行為
6. 須發生法律效果
1. 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
2. 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3. 須為針對具體事件之行為
4. 須為單方行為
5. 須為行政行為
6. 須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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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7419
行政程序法
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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