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日本 A 公司培育一種釀酒酵母菌株,做為製備生質酒精之用途,於日本完成
寄存,並向日本特許廳申請專利後,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下列敘述,何者
不正確?
(A)該酵母菌如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者,A 公司申請
專利,可以不用寄存。
(B)A 公司已寄存該酵母菌於日本寄存機構,因台日已簽訂生物材料寄存相
互承認之協定,所以在台灣不用重新寄存,也不須檢附日本寄存證明文
件。
(C)A 公司向我國提出申請時,主張日本申請案之國際優先權,雖然不用重新
寄存,但應於優先權日起算 16 個月內檢附日本寄存證明文件。
(D)A 公司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時,如該酵母菌屬應寄存而未依規定在台灣
再寄存,或檢附日本寄存證明文件,屬不予專利之核駁事由及舉發事由。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題目中提到的情境涉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