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病人不滿出院手續繁雜,於專科護理師用餐時,至休息室大聲說:「你是笨蛋嗎?真的
是廢物一個!」專科護理師起身安撫病人情緒,遭病人揮手推撞至桌角導致瘀傷,同事
通知警衛制止。有關病人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B) 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C) 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D) 公然侮辱和傷害為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應主動將病人檢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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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25), C(797), D(89), E(0) #3149400
統計: A(118), B(125), C(797), D(89), E(0) #3149400
詳解 (共 3 筆)
#6518876
各選項解析:
(A) 得以醫療法之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認之❌
- 「醫療法」主要規範醫療機構與執業醫事人員,不包含刑事上的「侮辱罪」。
- 「妨害醫療業務」通常是指干擾醫療行為(如診療、手術、執行醫囑等),與用餐時間無關。
(B) 休息室不屬公共場所,不能以公然侮辱認之,但構成傷害之要件❌
- 「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09條,只要有第三人在場即可構成,不必一定在公共場所。休息室若有其他同事即構成「公然侮辱」的「公然」要件。
- 傷害確實成立,但此選項對「侮辱」部分判斷錯誤。
(C) 得以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和傷害罪認之✅
- 刑法第309條第2項:「意圖侮辱他人,於公然場合對他人為侮辱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77條:「對他人施以身體之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構成要件皆符合:他人可聽聞的休息室、公開辱罵、實質身體傷害(瘀傷)→可構成兩罪。
(D) 公然侮辱和傷害為非告訴乃論,警察機關應主動將病人檢送偵辦❌
- 根據刑法:
- 公然侮辱罪(第309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被害人提告。
- 普通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也是告訴乃論之罪,除非有加重情節(如重傷、用兇器等)才為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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