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11 月修訂公布之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
不得低於當年教育預算的百分之多少?
(A) 3%
(B) 4%
(C)
4.5%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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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115), C(3403), D(833), E(0) #87022
統計: A(337), B(115), C(3403), D(833), E(0) #87022
詳解 (共 5 筆)
#5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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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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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072
教育經費整理:
1、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民89)第3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酬編算之前三年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22.5%」。
2、特殊教育經費:中央政府4.5%、地方政府5%。
3、原住民族教育預算之比例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之1.9%(2014/1/2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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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4
中央:4.5%
地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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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347
特殊教育法 108年版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後定之。
1. 中央教育機關 >>不得低於4.5%
2. 地方政府>>不得低於5%
3. 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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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504
第五央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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