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名,乙該當何罪?
(A)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
(B)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之頂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
(D)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及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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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Piggy 國一下 (2020/06/02)
警詢筆錄的功能在於紀錄被詢問者的陳述,非反映客觀真實,因此.....看完整詳解
9F
111年特正取 大四上 (2021/05/08)

題目是在問小弟乙

10F
棒! 小一上 (2021/07/21)

依刑法第164條第1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則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第1項規定可稱為藏匿人犯罪,第2項就是頂替罪。

依據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974號判例見解:「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11F
譚盛宇 小一上 (2021/09/23)

「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反而是警察認為被告明明在說謊,故意記錄被告所沒有講過的話,自己會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7 大哥甲犯罪,請小弟乙出面扛罪,乙乃出面向警方自首其犯罪,並在筆錄上簽乙之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