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陳君(50 歲)及妻(45 歲),扶養一子(16 歲)一女(14 歲),就讀高中,及未滿 70 歲父親; 民國 107 年全家有綜合所得總額 500 萬元,另有分開計稅股利所得 400 萬元;捐贈某私立大學 60 萬元,捐贈予符合教育部指定運動員專戶 50 萬元,全家每人商業保險費各有 3 萬元,醫藥費 2 萬元,試問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舉捐贈限額為若干元?陳君一家申報之列舉扣除額為 若干元?
(A)限額 10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14 萬元
(B)限額 10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4 萬元
(C)限額 18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4 萬元
(D)限額 180 萬元;列舉扣除額 12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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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197), C(70), D(15), E(0) #2065625

詳解 (共 3 筆)

#3666385
捐贈給指定的私立學校,沒有透過興學基金會,視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團體之捐贈,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 ,捐贈給指定運動員專戶,也是在這個範疇
所以5000000*20%+5*24000(保險費列舉上限)+20000(醫藥費)=1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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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9657
這題滿怪的,因為商業保險不能代表是人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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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025
說明如下:1.捐贈限額(1)捐贈給特定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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