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規定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停止廠商營業
(B)公務人員之降調
(C)拒絕人民請求修築道路之陳情
(D)駁回人民建造執照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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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7), B(429), C(142), D(276), E(0) #242616
統計: A(6967), B(429), C(142), D(276), E(0) #242616
詳解 (共 6 筆)
#4078635
《行政罰法》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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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722
「裁罰性不利處分」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所為之制裁不同。
「管制性不利處分」 則不具制裁過去不法行為之效果,僅為特定行政目的所為之行政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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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100
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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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724
(B)(D)為行政處分 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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