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情況,是經警察研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後,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A)被告有一定住居所但卻經常不在
(B)被告的犯罪有其他數位共犯在逃
(C)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
(D)被告事先願意到場臨時爽約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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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9), C(151), D(18), E(0) #3143346
統計: A(5), B(29), C(151), D(18), E(0) #3143346
詳解 (共 3 筆)
#6084859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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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8297
經法官、檢察官研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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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分析下列選項:
• (A) 被告有一定住居所但卻經常不在:此情況不符合第 76 條第一款「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的規定,因為被告仍有固定住居所。
• (B) 被告的犯罪有其他數位共犯在逃:雖然第 76 條第三款提到「勾串共犯」之虞,但僅僅是「其他數位共犯在逃」本身,並未直接構成「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的具體條件。法條要求的是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勾串的風險。
• (C) 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這符合第 76 條第四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的規定。因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包含了「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條件。
• (D) 被告事先願意到場臨時爽約未到:此情況屬於被告經合法傳喚(或同意到場)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得拘提之。然而,第 76 條強調的是「不經傳喚逕行拘提」,這與第 75 條「經合法傳喚」的前提不同。因此,此選項不符合第 76 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條件。
綜上所述,選項 (C) 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是經警察研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後,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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