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
(A)遭受前夫精神騷擾及脅迫者
(B)目睹父親毆打母親之小孩
(C)同住之伯父恐嚇將斷其手腳
(D)要求交往但遭拒絕之男同學,恐嚇將殺害其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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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 C(2), D(102), E(0) #3428680

詳解 (共 2 筆)

#6406948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
(A) 遭受前夫精神騷擾及脅迫者✔️
  1. 「前夫」符合第 3 條第 1 款「前配偶」的定義,屬於家庭成員。
  2. 精神騷擾脅迫也屬於家庭暴力行為(家暴法§2)。因此,此人是保護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A)其他不法侵害(C)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B):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A)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B)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C)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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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目睹父親毆打母親之小孩✔️
  1. 「小孩」與「父親」為直系血親,屬於家庭成員。
  2. 目睹家庭暴力本身也被視為一種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家暴法§2 第 3 款定義騷擾行為包含目睹家暴致精神傷害),因此,該小孩也是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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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住之伯父恐嚇將斷其手腳✔️
  1. 「伯父」是父親的兄弟,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在四親等內的範圍,符合第 3 條第 4 款定義
  2. 恐嚇屬於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因此,此人是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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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要求交往但遭拒絕之男同學,恐嚇將殺害其全家❌
  1. 「男同學」與被害人之間,依題目描述,僅為同學關係,且追求遭拒,並無血緣、婚姻、同居或前述的親密關係。這種情況下的恐嚇行為雖然嚴重,可能觸犯刑法恐嚇罪跟蹤騷擾防制法,但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的範圍
  2. 因此,被害人在這個情境下,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直接定義的保護對象(不能直接依家暴法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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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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