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婚姻與離婚要件及其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者,不得向無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B)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歸責一方者,僅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C)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如有過失者,始應給與相當 之贍養費
(D)因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須無過失者始得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8), B(206), C(437), D(128), E(0) #2687496

詳解 (共 7 筆)

#4709229

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如因而陷於生活困難的話, 他方就算對於離婚事由沒有任何過失,也要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換句話說, 我國民法所稱的贍養費,是只有在判決離婚時才可請求,而且請求的一方不僅對 於離婚的事由不能有過失,還須因而陷於生活困難,可見請求贍養費的規定是相 當嚴格的,而且數額也不會太大。至於離婚時一方之所以須要支付鉅額的金錢, 則大都是因前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所應付的金額,加上損害賠償金及贍養費 而來,並非只屬贍養費一項。

51
0
#5123915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17
0
#4759466
A 第 999 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
(共 5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4801309
O(A)第 999 條 (婚姻無效或撤銷...
(共 6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684664
(A)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者,不得向無過失...
(共 4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705064

感謝樓上摩友的資料,但是B選項是否為民法1052條第二項呢?說錯的話麻煩指正~~~感謝~~

民法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2

1
0
#6477279
下列關於婚姻與離婚要件及其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因結婚無效受有損害者,不得向無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第 999 條
Ⅰ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ㅤㅤ

(B) 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歸責一方者,僅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ㅤㅤ

(C) 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如有過失者,始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ㅤㅤ

(D) 因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損害,須無過失者始得向有過失他方請求賠償

民法第 1056 條
Ⅰ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Ⅱ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Ⅲ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20919
未解鎖
第 976 條  >&g...
(共 5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