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B)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C)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D)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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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4), C(176), D(67), E(0) #3481299

詳解 (共 4 筆)

#6562259
旨:有關貴部函詢「陳○嶸先生申請刪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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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21
  • (A) 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 正確原因: 這是 民法第 1064 條 的標準定義(準正),只要生父(甲)與生母(乙)結婚,非婚生子女(丙)就自動取得婚生子女的地位。
  • (B) 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 正確原因: 「準正」的前提是生父與生母必須有有效的「結婚」行為。如果婚姻「自始無效」(例如重婚或違反禁婚親),則法律上視為婚姻關係從未存在,因此丙無法透過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
  • (C) 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 錯誤原因: 根據民法相關法理與 民法第 999 條之 1,婚姻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這意味著在被撤銷之前,該婚姻仍被視為有效,因此在此期間所發生的準正效力不會消失。丙依然維持其婚生子女的身分。
  • (D) 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
    • 正確原因:
      1. 如果甲不是丙的親生父親,則不發生「準正」效果。
      2. 但甲與乙結婚後,甲成為丙的「繼父」,根據 民法第 969 條,甲屬於「配偶之血親」,因此甲丙之間建立「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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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44
民法§1064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A:正確。
B:婚姻無效,等於雙方自始沒有結婚。
C:依據民法§998,婚姻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甲乙仍有曾經結婚的事實。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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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1689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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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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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43488
未解鎖
民法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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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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