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乙未婚生一子丙,其後,乙與甲結婚。下列關於準正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丙之生父時,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B)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無效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C)甲為丙之生父時,甲乙之婚姻被撤銷者,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D)甲非丙之生父時,甲丙間為直系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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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40), C(158), D(62), E(0) #3481299

詳解 (共 3 筆)

#6562259
旨:有關貴部函詢「陳○嶸先生申請刪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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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79
  • 準正的定義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的制度。此制度旨在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 根據臺灣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婚姻撤銷婚姻無效不同:
    • 婚姻無效:指婚姻自始、當然無效,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此情況下,不適用準正的規定,丙不視為甲之婚生子女。因此,選項 (B) 的敘述是正確的。
    • 婚姻被撤銷:指婚姻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姻被撤銷前,非婚生子女已依法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其身分不會因婚姻被撤銷而受影響。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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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正確的
  • 選項 (A) 的敘述是正確的。符合準正的要件(甲為生父且與乙結婚),丙依民法規定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 選項 (B) 的敘述是正確的。無效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符合準正的法律要件,故丙不視為婚生子女。
  • 選項 (D) 的敘述是正確的。如果甲不是丙的生父,甲與乙結婚後,甲是丙的繼父,甲丙之間屬於直系姻親關係(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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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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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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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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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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