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已喪偶,有一成年之子乙,丙為甲之父,丁為甲之弟。甲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乙、丙、 丁均有扶養能力。何人應優先扶養甲?
(A)乙
(B)丙
(C)丁
(D)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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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30), C(13), D(9), E(0) #3481300
統計: A(348), B(30), C(13), D(9), E(0) #3481300
詳解 (共 3 筆)
#7265682
根據台灣《民法》的扶養義務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乙)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丙)優先於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丁),因此成年子女乙應優先扶養甲,但丙和丁也有扶養義務,若乙無力或拒絕,才輪到丙,最後是丁;選項中乙、丙、丁都有能力,故乙優先扶養。
答案:(A) 乙
理由解析:
- 《民法》扶養義務順位:
- 《民法》第1114條規定了扶養義務的順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在第一順位中,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父母對子女也有扶養義務。
- 對於父母需要扶養時,子女(乙)優先於父母的父母(丙),因為丙是甲的父親,與甲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但子女乙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優先於父母。
- 具體適用於本案:
- 甲(父親)喪偶,需要扶養。
- 乙(成年之子)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第一順位扶養義務。
- 丙(甲之父)是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是第一順位,但因乙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乙的扶養義務優先於父母丙。
- 丁(甲之弟)是旁系血親,屬於《民法》第1117條第二順位或更後順位,在第一順位有扶養能力者(乙、丙)都未扶養或無力扶養時才考慮。
- 結論: 乙有扶養能力且是第一順位,應優先扶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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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47
民法§1115: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1.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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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順位:兒子乙 → 父親丙 → 弟弟丁
乙為甲之子女,為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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