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B)甲見路人乙溺水後大聲呼救,遂立即下水援助。若乙猛力掙扎,甲為免同歸於盡,不得不將乙 擊昏後予以施救,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C)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 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D)甲誤以為走失 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 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 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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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6), C(271), D(18), E(0) #3481286
統計: A(3), B(26), C(271), D(18), E(0) #3481286
詳解 (共 4 筆)
#6611074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D) 甲誤以為走失 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 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A) 甲見路人乙突昏倒於路旁,遂立即將乙送醫救治。甲得向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醫藥費
(D) 甲誤以為走失 A 犬之飼主為乙,實則為丙。若甲購買飼料一包供飢餓之 A 犬食用,甲得向丙請求償還其所支付之飼料費
民法第 176 條第1項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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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見路人乙溺水後大聲呼救,遂立即下水援助。若乙猛力掙扎,甲為免同歸於盡,不得不將乙 擊昏後予以施救,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賠償之責
(C) 甲見路人乙在屋外引火自焚,遂立即前往滅火。若在搶救過程中,乙不斷拒絕受救,而乙手持 之名牌打火機亦在抵抗時掉落,甲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須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 175 條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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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61
關於無因管理敘述錯誤的是 (C),因為甲在乙拒絕受救且自焚的緊急危險情況下滅火,是為乙的生命著想,符合《民法》第175條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急迫危險的無因管理,甲對因管理所生之損害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而(A)、(B)、(D)都是適法無因管理或符合法律規定,故(C)的「須負賠償之責」是錯誤的。
詳細解析:
- (A) 正確:甲將昏倒的乙送醫,是為乙支出必要費用,且依一般社會常情,乙應會同意此行為(適法無因管理),依《民法》第176條,甲得向乙請求償還醫藥費。
- (B) 正確:甲為避免同歸於盡而擊昏溺水的乙施救,是為了免除乙的生命危險,符合《民法》第175條,除非甲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對因此所生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 (C) 錯誤:乙在屋外引火自焚,甲為救乙而滅火,此屬為免除乙生命身體急迫危險的無因管理(《民法》第175條),甲對因此所生之損害(如乙打火機損壞),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除非甲有惡意或重大過失。選項說「須負賠償之責」是錯的。
- (D) 正確:甲將飼料給走失的A犬食用,雖然誤認飼主是乙,但實際上此行為是有利於A犬(減輕其飢餓),且是為此走失動物之利益而為,此時飼主丙對甲有償還飼料費之義務(準無因管理),此處的「丙」應為真正飼主,甲可向真正飼主丙請求。
因此,最符合題意「錯誤」的敘述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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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400
民法第176條,管理人得請求
1.支出費用
2.負擔債務
3.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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