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與乙訂立買賣其所有之 A 古董花瓶之契約後,又與丙訂立 A 之買賣契約,並將 A 所有權移轉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B)甲之行為害及以 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甲、丙間之契約
(C)甲處分 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對乙造成之損害時,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D)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之乙,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53), C(239), D(11), E(0) #3481289
統計: A(21), B(53), C(239), D(11), E(0) #3481289
詳解 (共 3 筆)
#7332908
- (A)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甲不須對乙負任何責任 ❌
- 錯誤原因: 雖然甲可以自由與丙訂約(契約自由),但甲、乙間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甲將花瓶移轉給丙後,對乙已造成「給付不能」。根據 民法第 226 條,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之行為害及以 A 為標的之乙之債權,乙得主張撤銷 ❌
- 錯誤原因: 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 244 條)的目的是保全債務人的「總資產」(責任財產)。根據 民法第 244 條第 3 項,若債務人的行為僅是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例如乙只要那個花瓶),是不適用撤銷權的。乙不能僅因為拿不到花瓶就撤銷甲丙間的契約。
- (C) 甲處分 A 於丙,以致於無資力賠償...乙得主張債權人撤銷權 ⭕
- 正確原因: 這是 民法第 244 條 的核心精神。雖然特定物債權不能直接撤銷,但當特定物給付不能轉換為「損害賠償債權」(金錢債權)時,如果甲的行為(賣給丙)導致甲變得「無資力」(沒錢賠給乙),乙為了保全這筆賠償金債權,就可以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甲、丙間的行為。
- (D) 直接向甲、丙表示撤銷時,即生撤銷之效力 ❌
- 錯誤原因: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 244 條第 1、2 項)。這是一種「形成訴權」,必須透過法院判決才能生效,不能僅由債權人私下對債務人或第三人表示撤銷。
1
0
#7343517
民法§226:給付不能之效力2~損害賠償與一部履行之拒絕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A:甲因與丙的買賣行為致對乙給付不能,此事由可歸責於甲。乙能以此請求賠償。
ㅤㅤ
民法§244: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2.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B:若丙不知情,則乙不能申請撤銷甲丙間的有償行為。
C:正確。甲對乙之債務以交付特定物(A古董花瓶)為標的。且該債務因甲自己的有償行為而無力賠償。乙行使撤銷權不須顧慮丙是否知情。
D:需向法院申請撤銷。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