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於日常家務之範圍?
(A)妻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時,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者
(B)妻為夫借貸買股票之目的,而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
(C)妻為夫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欲以解約金購買名牌包
(D)妻處分夫所有之汽車,而收藏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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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20), C(22), D(33), E(0) #3481298

詳解 (共 2 筆)

#6594811

所謂「日常家務」,係指包括衣、食、住、行、育、樂及醫療等一切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事項及因此所生之法律行為。


來源:
法務部 行政函解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078203&type=E&kw=&etype=etyp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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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78
夫妻互為代理人,得處理日常家務相關事務,此為法律賦予的「日常家務代理權」。日常家務的範圍應考量個案具體情況,包括家庭的經濟狀況、生活程度、習慣等因素。當處分行為是「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時,即使是處分非屬日常用品的大額財產(例如不動產),也可被認為屬於日常家務代理權的範疇。 
選項(A)明確指出,如果妻子非處分其夫之不動產即不能維持家庭生活,則此處分行為屬於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應認為在日常家務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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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其他選項不正確
  • (B) 妻為夫借貸買股票之目的,而設定普通抵押權之行為:買賣股票屬於投資行為,非屬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日常家務。
  • (C) 妻為夫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欲以解約金購買名牌包:購買名牌包屬於奢侈消費,非屬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日常家務。
  • (D) 妻處分夫所有之汽車,而收藏古董:收藏古董是個人興趣或投資,非屬維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日常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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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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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03條 1.夫妻於日常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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