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動產質權消滅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B)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C)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D)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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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 C(165), D(105), E(0) #3481295
統計: A(19), B(13), C(165), D(105), E(0) #3481295
詳解 (共 5 筆)
#6565408
詳細說明質權消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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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質物返還:
- 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或債務人時,質權即消滅。 因為質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債權,當質物返還後,質權人已不再占有質物,也無法再通過變賣質物來受償,因此質權自然消滅。
- 例如,借款人已經清償了貸款,債權人就應將抵押的物品返還給借款人,質權也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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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質物占有喪失:
- 如果質權人非出於自願地喪失了對質物的占有,且在二年內未請求返還,則質權消滅。 例如,質物被盜或遺失,但質權人未在二年內通過法律途徑請求返還。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質物是被拾得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被他人善意取得,則質權也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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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質物滅失:
- 如果質物因意外事件而滅失,導致質權人無法再通過變賣質物來受償,則質權也隨之消滅。
- 但如果出質人因為質物滅失而獲得了賠償或其他利益,則質權會轉移到該賠償或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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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債權消滅:
- 質權是從屬於債權的,當擔保的債權因清償、抵銷等原因而消滅時,質權也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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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借款人已經全額還清了貸款,那麼作為擔保的質權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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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質權人拋棄質權:
- 質權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主動放棄質權。 這種情況下,質權也會消滅。
- 例如,質權人明確表示放棄對某項財產的質權,那麼該質權就立即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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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36
民法§884:動產質權之意義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A:債權已消滅,為擔保債權而生的質權也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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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7:質權之消滅1~返還質物
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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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8:質權之消滅2~喪失質物之占有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C:質權人若在法定期限內請求返還,則質權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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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99:質權之消滅3~物上代位性
1.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2.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3.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4.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5.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2.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3.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4.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5.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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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17
- (A) 動產質權擔保之債權消滅 ✅:會消滅。
- 原因: 根據擔保物權的「從屬性」,當主債權(如借款)因清償、抵銷等原因消滅時,為了擔保該債權而設定的質權也隨之消滅。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民法第 896 條)。
- (B) 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會消滅。
- 原因: 根據 民法第 897 條,動產質權因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即便返還時聲明「保留質權」,該保留亦屬無效。
- (C) 質權人喪失質物之占有,已於二年內請求返還 ❌:不會消滅。
- 原因: 根據 民法第 898 條,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必須是「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才會消滅。如果質權人已經在二年內請求返還(例如提起訴訟或向占有人請求),則質權繼續存在,尚未消滅。
- (D) 質物滅失且出質人未受賠償或其他利益 ✅:會消滅。
- 原因: 根據 民法第 899 條,動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除非出質人因滅失而得受損害賠償(如保險金),此時質權會繼續存在於該賠償金上(物上代位性)。若完全沒有賠償或利益可取代,質權即因標的物不在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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