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 15 歲,有手機 1 支。甲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乙之同意,逕自拋棄該手機。該拋棄行為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得撤銷
(C)無效
(D)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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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 C(164), D(55), E(0) #3481297
統計: A(50), B(2), C(164), D(55), E(0) #3481297
詳解 (共 5 筆)
#6564207
單獨行為:法律上是指由一方當事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對方的同意
例如:拋棄所有權、債務免除、立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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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手機之行為應為單獨行為,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拋棄效力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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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76
- 甲 15 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滿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
- 拋棄手機是一種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僅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 根據民法第 78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行為無效。
- 因此,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乙同意即拋棄手機的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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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通常指需要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的契約行為(雙方行為),而非單獨行為。
- (B) 得撤銷: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單獨行為是直接無效,不存在撤銷權的問題。
- (D) 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在為「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時才可能有效,拋棄手機顯非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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