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欠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自己所有房屋一棟供作擔保。嗣後清償期屆至,甲仍無力償還債務, 丙因與甲素來交好,因而欲代甲清償。惟乙向來垂涎該棟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欲代甲清償,乙得拒絕
(B)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
(C)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
(D)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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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57), C(10), D(88), E(0) #3481291
統計: A(73), B(157), C(10), D(88), E(0) #3481291
詳解 (共 3 筆)
#7265671
正確答案是 (B) 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因為債務清償原則上不因第三人代為給付而受影響,且丙代甲清償後,將取得對甲的求償權,但若甲明示反對,則丙非有「利害關係」,乙可以拒絕,故 (D) 錯誤;除非該債務專屬於債務人(如身分債務),否通債權人乙不得拒絕丙的清償。
- (A) 丙欲代甲清償,乙得拒絕:錯誤。債務清償原則上債權人不得拒絕第三人的清償,除非該給付具專屬性或經債務人明確拒絕且丙無利害關係。
- (B) 丙欲代甲清償,乙不得拒絕:正確。除非是身分債務,一般債務債權人不能拒絕第三人代為清償。
- (C)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則乙不得拒絕丙之清償:錯誤。甲反對時,若丙無利害關係,乙就可以拒絕,此與 (D) 描述情況相反。
- (D) 若甲對丙之代為清償表示反對之意思時,如果丙對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乙得拒絕丙之清償:錯誤。若丙有「利害關係」(例如丙是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乙反而不能拒絕,這與選項的結論相反。
結論:在無其他特別約定下,債務人甲的朋友丙代為清償,債權人乙不得拒絕,因為丙代償後可依法求償,此為民法中關於代物清償的原則,因此 (B) 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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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529
民法§311:第三人之清償
1.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2.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2.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A:甲乙無另外約定,故乙無正當理由拒絕清償。
B:正確。
C:債務人甲若有異議,債權人乙即可拒絕清償。
D:清償之第三人對債務有利害關係,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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