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僱傭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錯誤?
(A)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B)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C)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如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D)受僱人遵守規則行走於斑馬線上時,遭人闖紅燈撞擊,致須長期臥床休養。該僱傭縱訂有期限, 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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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38), C(35), D(32), E(0) #3481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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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771
第 484 條(勞務之專屬性) 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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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2905
  • (A) 受僱人未經僱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484 條第 1 項,僱傭關係具有高度的「屬人性」,僱用人是看中受僱人的特定能力。因此,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 (B) 僱用人縱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有補服勞務之義務 ❌
    • 錯誤原因: 根據 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但仍得請求報酬」。這就是「風險由受領遲延者負擔」的原則,員工原本準備好要上班,是老闆(僱用人)不讓進去,員工不用補班,薪水也要照領。
  • (C) 受僱人因服勞務所受之損害,僱用人縱無過失,受僱人仍得請求賠償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487 條之 1 第 1 項,受僱人處理受僱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受有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此條採「無過失責任」,旨在保護勞工在職務執行中的安全與利益。
  • (D) 遭人撞擊須長期臥床,受僱人得於期滿前終止之 ✅
    • 正確原因:
      1. 根據 民法第 489 條第 1 項,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時,即便僱傭定有期限,仍得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
      2. 受僱人因交通事故受重傷須長期臥床,導致無法繼續執行勞務,屬於客觀上的重大事由,故受僱人有權提前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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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4勞務之專屬性
1.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2.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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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7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B:僱用人受領勞務延遲者不得請求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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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7-1受僱人之請求賠償
1.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2.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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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89僱傭關係之消滅~遇重大事由之終止
1.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之
2.前項事由,如因當事人一方之過失而生者,他方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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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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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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