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出租自有 A 地於乙興建 B 屋,房屋完工後乙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並登記在案。嗣後甲將 A 地出賣並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期限內完成地上權登記,逾期未登記者,不得請求登記
(B)於丙受讓取得 A 地時,乙所有之 B 屋仍合法存於 A 地上,稱「法定地上權」
(C)丙基於 A 地所有人地位,得請求乙拆除 B 屋返還 A 地
(D) A 地出賣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92), C(12), D(223), E(0) #3481292

詳解 (共 4 筆)

#6593420
第 426-1 條 ㅤㅤ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共 2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562252
第 425-1 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
(共 2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3
#7332913
  • (A) 逾期未登記者,不得請求登記 ❌
    • 錯誤原因: 根據 民法第 422 條之 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房屋完工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法律並未規定「逾期不得請求」的期限限制,只要租賃關係存在,乙皆可請求。
  • (B) 稱「法定地上權」 ❌
    • 錯誤原因: 本題中,乙是基於「請求甲辦理」並「登記在案」而取得地上權,這屬於「約定地上權」。所謂「法定地上權」是指法律直接規定(例如抵押權實行後土地與建物異主),不待登記即發生的情形,與本題情境不符。
  • (C) 丙得請求乙拆屋還地 ❌
    • 錯誤原因:
      1. 物權效力: 乙已經完成地上權登記,根據物權的優先性與對抗力,乙的地上權可以對抗後來的土地取得人丙。
      2. 租賃權對抗力(買賣不破租賃): 即使沒辦地上權,依 民法第 425 條 及 第 426 條之 1,原有的租賃關係對丙仍然存在,丙無權要求拆屋。
  • (D) 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 正確原因: 根據 民法第 426 條之 2 及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或「基地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這是為了達到「地屋合一」,減少紛爭。
ㅤㅤ
2
0
#7343531
A:無此規定。
ㅤㅤ
民法§838-1強制執行拍賣之協定(法定地上權)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民法§425-1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2.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B:強制執行拍賣才會有法定地上權之產生。且A地、B屋本不屬同一人,無民法§425-1適用空間。
ㅤㅤ
民法§426-1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C:甲、乙之地上權約定亦約束丙,丙無正當理由不可請求乙拆屋還地。
ㅤㅤ
民法§426-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2.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3.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D:正確。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43310
未解鎖
民法 第426–2條 1.租用基地建築房...
(共 2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