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造成甲建造完成之 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
(B)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
(C)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D)若橋梁完工交付後,因強烈地震而震垮,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76), C(232), D(13), E(0) #3481287

詳解 (共 2 筆)

#6589733
(A)第 496 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共 4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6611114
甲營造商承攬乙機關之橋梁工程,因乙招標文件中需求書誤植結構之耐重度,造成甲建造完成之 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以致橋梁實用性及公共利益受損。下列關於承攬之敘述,何者錯誤?

民法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493 條
Ⅰ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Ⅱ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Ⅲ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民法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第 495 條
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Ⅱ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ㅤㅤ

(A) 甲之施工錯誤乃屬不可歸責於己,甲仍得請求全部之報酬→乙無價金減少請求權
(B) 因完成之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有損於通常使用之目的,乙仍不得請求甲修補該瑕疵→乙無瑕疵修補請求權
(C) 若橋梁無法供聯結車通行之瑕疵不能修補時,縱不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乙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乙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D) 若橋梁完工交付後,因強烈地震而震垮,乙仍須給付全部之報酬

民法第 508 條第1項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民法第 510 條
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1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343024
未解鎖
民法 第492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
(共 3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613588
未解鎖
民法§496: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
(共 1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