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與乙交往多年,感情深厚,某日甲向乙提出,希望將來以結婚為前提,由甲贈與乙新臺幣(下 同)300 萬元,作為乙購買房屋之尾款。乙欣然接受,甲並於翌日匯款至乙帳戶。一年後,兩人因故漸生嫌隙,最後甲乙二人和平分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贈與乙 300 萬元之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贈與契約無效
(B)乙既然接受以結婚為前提之贈與,嗣後未履行結婚之義務,甲得訴請求乙應履行結婚之義務
(C)乙若未履行結婚,甲不得請求乙履行,但甲仍得撤銷該贈與,請求乙返還甲所交付之 300 萬元
(D)甲以將來結婚為前提所為之贈與行為,係屬附條件之贈與,而非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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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9), C(227), D(48), E(0) #3481282
統計: A(28), B(9), C(227), D(48), E(0) #3481282
詳解 (共 4 筆)
#6569169
民法§412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實務見解,以結婚為負擔的贈與本身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其負擔仍然有效。但由於涉及身分行為,贈與人不能強制受贈人履行結婚的負擔,只能在受贈人不履行時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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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656
正確答案是 (C)。甲與乙的贈與契約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贈與,因未達結婚目的,條件未成就,甲雖不能強制乙結婚,但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而此贈與契約也非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亦非強制婚姻之契約,因此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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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選項 (A) (錯誤):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如果雙方未結婚,通常被視為「附停止條件的贈與」,而不是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除非贈與內容本身有違公序良俗,否則契約有效,但條件未成就。
- 選項 (B) (錯誤):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而非「義務」。甲不能強迫乙履行結婚的義務。強制結婚違反個人自由意願,在法律上是不可行的。
- 選項 (C) (正確):這是最符合台灣民法關於附條件贈與的處理方式。贈與附有「結婚」這個停止條件,既然沒有結婚,條件就不成就,贈與的效力就不發生。甲可以請求乙返還這300萬元。
- 選項 (D) (錯誤):這屬於「附停止條件的贈與」,而不是「附負擔的贈與」。附負擔的贈與是受贈人(乙)有特定義務(如照顧甲),未履行時贈與可被撤銷;而本案是「條件」未成就,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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