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A)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B)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C)知悉重大貪污案件,未主動舉報,有確實證據者
(D)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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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9), C(18), D(8), E(0) #3369019
統計: A(106), B(29), C(18), D(8), E(0) #3369019
詳解 (共 3 筆)
#7266394
考績法12新法新法114/11/19
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D),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九、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A)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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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施行細則13新法114/12/18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次記一大過:
(一)處理公務,存心刁難或蓄意苛擾,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二)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或誣陷侮辱同事,有確實證據者。
(三)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B)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者。
(五)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六)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或機關明定規範,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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