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或土地被徵收後 2 年內重購
(B)應另行購買他處符合用途規定之土地
(C)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業用地均得申請適用
(D)新購土地地價應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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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121), C(242), D(174), E(0) #109040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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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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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853
第 35 條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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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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