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訴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訴願書除載明訴願人之姓名等應記載事項外,須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
(B)受理訴願機關審理訴願事件時,須審查訴願人是否適格
(C)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受理機關認為訴願案件非其管轄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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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233), C(199), D(2985), E(0) #2988395
統計: A(218), B(233), C(199), D(2985), E(0) #2988395
詳解 (共 8 筆)
#5620699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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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025
依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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