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老人福利法,有關「生活津貼」與「特別照顧津貼」之規定,下列陳述何者正確?
(A)生活津貼為普及性給付,凡年滿 65 歲以上之公民皆有資格領取
(B)生活津貼的領取資格排除已接受收容安置之老人
(C)特別照顧津貼為選擇性給付,其家庭必須具備低收入戶身分才有資格領取
(D)特別照顧津貼限定在失能程度評估為重度、且由家人照顧的老人,該給付由老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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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893), C(193), D(196), E(0) #733848
統計: A(298), B(893), C(193), D(196), E(0) #733848
詳解 (共 5 筆)
#1013758
第12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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