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根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為發展工業而劃定特定地區,應擬定:
(A)市計畫
(B)鄉街計畫
(C)特定區計畫
(D)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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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1), C(670), D(5), E(0) #142059

詳解 (共 2 筆)

#1256988
都市計畫法 第十二條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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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0911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市(鎮)計畫
一、首都、直轄市。
二、省會、市。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
四、鎮。
五、其他經內政部或縣(市)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
下列各地方應擬定鄉街計畫
一、鄉公所所在地。
二、人口集居五年前已達三千,而在最近五年內已增加三分之一以上之地區。
三、人口集居達三千,而其中工商業人口占就業總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地區。
四、其他經縣政府指定應依本法擬定鄉街計畫之地區。
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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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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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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